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采用生物膜法(厌氧生物膜池、生物接触氧化池、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等)、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活性污泥法、膜生物反应器等)、自然生物处理(人工湿地、稳定塘等)和物理化学方法(格栅、沉砂池、调节池和化学法除磷等)。在不断总结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条件,宜选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设置除渣设施和调节设施。除渣设施可选用机械格栅、人工格栅或格网。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可设置沉砂池。
4.自然生物处理应采取防渗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定期处理和处置,污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资源化的原则。污泥处理可采用自然干化、堆肥,也可采用与农村固体有机物协同处理或进入市政系统与市政污泥一并处理。
6.处理出水有消毒要求时,应增加消毒措施。
7.处理出水有总磷去除要求时,应增加除磷措施。
8.处理过程产生的臭气对人居环境造成污染时,应对臭气进行处理。
9.处理设施产生的噪声对人居环境造成污染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10.处理设施供电可按三级负荷等级设计,重要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宜按二级负荷等级设计。
11.低温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应采取保温措施。